我院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
相较于刑法,过罚相当原则中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四要素的逻辑关系并不清晰,何种要素是应受处罚行为构成要素,何种要素是处罚裁量要素并不明确。
(19)胡建淼:《法治禁止不当联结》,《学习时报》,2019年8月21日,第003版。(4)失信与惩戒明显没有合理或正当联系。
前文曾经提及,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例如,若依法律要求,建设者需提供充分停车场才能获得大型商场或写字楼建筑许可,但是,建设者限于现实条件无法提供,行政机关在发放建筑许可时,在其权限范围内要求建设者支付兴建公共停车场的费用,是实现法规范目的之正当关联。社会信用体系及作为其重要组成的信用惩戒相关规则,分散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分散在各个特定管理或服务领域,分散在公权力机关制定的各类文本之中。以下就不同类型惩戒措施的跨领域联结是否正当问题试举几例分析,以便进一步从中提炼规则。此类失信行为并非指向特定的单项行为,而是覆盖多项行为、多种情形,从其概念表述上不宜判断行为的基本构成,故规范文本一般会对其进行初始定义,再通过列举具体情形予以辅助说明。
即要求行政裁量不得考虑与事件不相关的因素,行政机关作出处理、附加条件时必须符合行为的目的、与目的有正当合理的联结。(76)例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30条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这种背景下,该原则适用中潜在的问题未得到及时澄清,司法实践积累的有益经验也未能有效提炼。
在裁判文书中,有的采用正面表述——考虑到——间接反衬行政量罚决定对相关裁罚因素的遗漏,如曾丽娟诉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案,④有的则直接采用否定性描述——未考虑没有考虑没有全面考虑未充分考虑等类似表述指出量罚瑕疵,如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85)分权属于一种规范主义的理想,而裁量基于现实需要,二者之间这种规范维度与经验维度的紧张关系恐怕是一个永恒的问题。比如,自惠勒案后,受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经常适用比例性原则的影响,乔威尔和莱斯特等学者主张英国法吸取比例性原则,公开将进行衡量的权力转给法院,促进司法审查向实体审查发展。(39)日本的裁量错误,包括未考虑本应考虑的事项,或考虑了本来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与违反裁量目的一样,均构成裁量瑕疵。
对于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的量罚行为,在选择司法审查标准时,可适用两阶段分析法。再审改判5例,改判率83.33%。
在行政法领域,学界既有研究鲜少围绕行政量罚问题展开。在审结年份上,此类案件由2011年1例增长至2020年62例,尤其是近5年保持年均超3倍的速度增长。在民法上,违法性学说有行为违法说与结果违法说两种代表性主张。(52)引入明显不当标准后,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明显不当标准强调处理结果在客观上畸重畸轻,而滥用职权标准强调裁量主观目的与授权法的旨趣相悖。
合理性原则在英国的运用,具体体现在温斯伯里标准上,即当一项权力被用来做一些看起来如此荒诞以至于任何有理性的人做梦都不会想到属于相应权力主体的权限范围的事情的时候,或者用另一种表达方式的话来说,当权力的行使导致了一个与逻辑或大众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如此相悖以至于任何一个动脑筋对相应问题进行过思考的理性人都不会那样做的结果的时候,该项权力即被滥用了。(53)同前注(11),刘权文,第102页。(75)参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那么,如何从个案诸多情节中提取对量罚有影响的裁罚因素呢? 上述问题的解决,对于廓清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边界,构建行政裁量适宜审查强度,统一司法裁判基准,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过罚相当原则对不相关考虑及滥用职权标准的适用 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范围,从不同角度可以包涵不同的内容,本文主要述及其所规范的量罚方式及其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范围。在司法审查标准匹配上,将滥用职权标准摒弃在外。
譬如,比例原则在行政罚法上适用广泛,适用类型有三:处罚规定必要性原则,也称处罚谦抑原则。过错客观化进程逐步否定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出评价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倡根据客观外在的行为判断行为人的过错。
依报应主义,行政处罚只有与违法行为相均衡,方能取得道义上的正当性。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再72号行政判决书。因此,经济能力应当纳入裁罚因素范围内。为了说明我国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范围上的缺失,不妨与域外典型做法进行一个比较。(71)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行终字第298号行政判决书。(86)基于人民主权及权力效能的原则,法院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审查处罚裁量时应当保持适度克制,尊重行政机关作为初始决策者的裁量余地,避免以司法裁量取代行政裁量。
(32)余凌云:《行政诉讼上的显失公正与变更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48页。(38)同前注(17),哈特穆特·毛雷尔书,第129-131页。
(二)酌定裁罚因素的实践形态 司法实践中,有关过罚相当与否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酌定裁罚因素的识别与评价上。如前所述,英美法上合理性原则也可适用于裁量上存在不相关考虑的情形,但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在行政处罚实定法已规定过罚相当原则的背景下,援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来进行规范,不免有舍近求远之嫌。
按照密切程度,客观行为因素可细化行为场域与行为方式两类。否则,该原则恐将沦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之具文。
(3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9页。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40)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规定主要见于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项,即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行政处分,以违法论。由此可见,法院对于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适用关系较为随意,它们之间的界限与衔接亟待厘清。
后者则作为酌定裁罚因素,并且不限制范围,具体适用交由行政机关负责。(34)参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湖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56)参见指导案例138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裁定书。裁罚方式范围不仅反映出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的审查方式与内容,而且间接影响着司法审查标准的匹配。
(三)司法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存在的突出问题 过罚相当原则运用于行政量罚审查说理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但倘若运用不当,就可能背离该原则的初衷,破坏法律安定性。法院审查行政量罚时,往往把过罚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平等(或公平)原则等行政法一般原则合并适用。
然而,如果将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量罚仅限于适用明显不当标准,而忽略裁罚目的考量,势必降低司法对于行政量罚的审查强度,可能导致一些目的不当的量罚行为溢出司法审查范围。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行为是否既遂、持续时间、(68)涉案金额等。(30)日本通说认为,违反平等原则的裁量构成对外部界限或客观界限的逾越,应以此防止恣意的行政权之滥用。除目标与手段上的特色外,仅基于司法适用频度,过罚相当原则亦足以逸脱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羁绊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处罚实定法原则。
(81)我国民事赔偿领域,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将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作为考量因素。⑨后来,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被作为行政法一般原则广为接受。
(34)(2)案外第三人所受之处罚,如金淳吉诉延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中,法院选择的是同一事实上对他人(孙杰、金都成)的处罚。同时,理论界从法教义学视角对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酌定裁罚因素及时予以提炼,以便形成一般裁罚审查基准,责无旁贷。
毛雷尔教授将裁量瑕疵细化为四种类型:裁量逾越,即未选择裁量规范规定的法律后果。在过罚相当被置于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之中的背景下,基于处罚公正之目标,似乎难以避免地会与以平等对待为内核的平等原则产生交集。